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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制与登录制之优缺点分析与建议
1、专利审查制与登录制之概略说明
全世界目前皆以二种方式来作专利审查:
a)审查制 ─ 其采用之审查方式是由政府主管机关以其国内公开数据或国外公开数据(如专利公报、报纸、杂志、书籍或其它可证明日期同时亦可看见其技术内容或外观数据者)之实质技术内容来作是否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之判断(即为核准或核驳审定)。
b)登录制 ─ 其采用之(审查方式)是由该国政府主管机关以申请其之文件审查及查验其无符合专利之标的,除格式及标的物不符专利所保护之范围及申请内容过于潜显或于市场已大量行销或广告,或遭核驳外,并无实质审查故其送件核准比率极高。
2、就专利核准率而言
a)审查制 ─ 因其审查时为实质审查,故其核准率依审查时所调到资料而定,大部分审查制国家之专利申请时间较长。
b)登录制 ─ 因其审查时并无实质审查,故其核准率比率高,约95%左右,其申请时间大多为 6 ─ 9 个月左右。
3、就申请之方法、构造、外观的技术层次而言
当考虑申请外国专利时,就其欲申请之专利内容与审查制及登录制之间关系说明如下:
a)技术层次较高时:由于申请专利不易与他人类同,所以无论审查制或登录制之国家申请皆易核准,所以申请时考虑之方向应为产品周期、时间、费用、市场价值、产地等因素来作考量。
b)技术层较一般时:由于申请之专利有可能与他人类同,故考量方向尽量以登录制为主,审查制国家为辅,因其登录制国家无论在申请时间上或核准比率上皆容易掌握,相对在带动产品本身附加价值与保护厂商往来之稳定性上较易部署。
4、就专利权利有之有效性而言
a)审查制 ─ 经审查后核准之专利案件,于侵权纠纷时,其专利之权利较为确定,争议性少权利主体明确。
b)登录制 ─ 经登录后核准之专利案件,于侵权纠纷时,其专利之权利较不确定,大多数国家皆于侵权发生后,
由法裁定其权力范围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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